网站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济宁四和供热
服务热线:0537-5668060
你的位置:首页 > 政策法规 > 政策法规 > 正文

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

2013-10-08 09:09:44   来源:   点击:

鲁政发〔2008〕89号


各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大企业,各高等院校:


  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,保障供热平稳运行,确保群众冬季采暖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现提出如下意见:


  一、提高认识,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


  
近年来,全省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迅速,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、改善大气环境、提高居民生活质量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。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,热价未作及时调整,供热企业亏损严重,供热工作遇到困难加大,保证群众冬季采暖的形势十分严峻。做好城市供热工作,确保群众冬季采暖,是践行“三个代表”、解决民生问题、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,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。各级、各部门、各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、保民生、促和谐的高度,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,加强调查研究,制定有效措施,早谋划、早行动、早落实,防患于未然,确保冬季供热正常启动、安全运行。

  二、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


  
(一)指导思想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,以安全平稳供热、满足群众采暖需求为目标,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,坚持多措并举,完善配套政策,加快建立正常稳定的城市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,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

  (二)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。


  1.加大热煤储备量,确保供热用煤需求。热煤储备量不低于每月需求量的50%。


  2.供热成本和耗煤指标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下降。到2010年底,供热成本下降幅度不低于30%,每平方米供热面积耗煤降到20千克以下。


  3.改革供热输配方式。到2010年底,取消民用建筑蒸汽管网采暖供热,实现热水管网供热全覆盖,供热系统网
损控制在5%以内。


  4.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。新建建筑供热分户计量达到100%;积极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,到2010年底济南、青岛市完成35%,其他设区城市完成25%,县级城市完成15%。

  5.全面提升供热服务质量。供热企业运行事故率控制在2‰以下,故障报修处理及时率100%,用户投诉处结率100%。

  三、建立健全城市供热长效机制,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

  (一)建立城市供热用煤保障机制。

  1.加强省内煤炭资源的科学配置和管理。凡是本省能够用于供热的燃煤,除省统调外,优先保障本省供热用煤。产煤市、县政府可以对地方煤炭企业所产煤炭实行计划调拨,直接供应。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供热用煤计划,安排好供热用煤的生产,确保完成省内供热用煤供应任务。各市、县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,强化煤炭资源管理,凡未完成省内供热用煤计划任务的煤炭生产、销售单位,一律不得自行销售。

  2.加大外省调煤力度。建立供热用煤“绿色通道”,保证运输通畅。使用外省煤炭的城市,要组织相应机构,派出精干力量,到相应产煤地采购,争取多采购、多运输、多储煤。省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,科学配置煤炭资源。

  3.将全省年度供热用煤纳入省用煤计划统一协调,并争取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,保证长期供应。

  (二)建立购煤资金筹措机制。

  1.落实供热财政补贴。对因煤热价格倒挂造成的政策性亏损,各级财政要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,确保及时拨付。

  2.帮助供热企业筹集购煤资金。各市、县政府要采取财政垫资、借款、安排贷款贴息、协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办法,帮助供热企业筹措购煤资金。供热企业也要积极自筹资金,满足购煤需要。

  3.实行“以热换煤”政策。供热企业对有煤炭计划指标的工商企业用热或用汽大户,可以与其以热换煤;对没有煤炭计划的用热或用汽大户,可以预收热费。

  (三)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原建设部《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价格〔2005〕2200号),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。要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财力状况,按照区别对待、合理负担的原则,适度调整供热价格。居民采暖价格应当分步调整、逐步到位,非居民用户采暖、用汽价格可以一步调整到位。供热价格的具体调整标准和幅度,由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。对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,政府要予以适当补助,确保温暖过冬。

  (四)建立城市供热行业保护扶持机制。

  1.对热电联产予以扶持。热电联产有利于节能减排,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。对专门用于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,应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则区别对待,确保供暖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原国家环保总局《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,持省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,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,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或脱硫加价。

  2.实行供热税费优惠政策。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,继续实行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。认真执行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原国家环保总局《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〔2003〕38号),对供热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。对采用替代能源供热的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设备,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。省物价局要会同省建设厅及时调整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标准。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,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,确保专项用于城市热源和管网建设。

  (五)建立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。

  一是建立供热事故应急处理机制。供热企业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、设备和物资,做到人员队伍、机具设备、技术方案三到位,加强模拟演练,提高快速反应能力,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,努力避免事故发生。

  二是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。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,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,确保供热用煤供应。

  三是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极端寒冷、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,遇有极端天气出现,确保及时有效启动,保证正常供热。

  四、积极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,大胆创新供热模式

  (一)推进城镇职工采暖费补贴改革。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建设部等八部委《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建城〔2003〕148号),加大改革力度,改“暗补”为“明补”,对城镇职工按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,由所在单位发放采暖费补贴。具体补贴标准,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。

  (二)加快供热计量方式改革。认真贯彻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30号),改革供热计量方式,提高供热系统运转效率,节约热能,降低成本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,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。按照“先行试点、以点带面、点面结合、稳步推进”的原则,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。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,要与热源、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建筑围护结构改造,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。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供热节能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新设备,限制和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。

  (三)推行供热热源、管网、换热站一体化。要进一步理顺供热体制,整合优化供热资源,相对集中管理,实现规模经营,发挥规模效益。热源分散、经营管理落后、服务水平低、效益差的供热企业,要有计划地予以撤并。对分散供热的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,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,各地一律不得再分散建设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。

  (四)积极扶持新型供热方式。要因地制宜,鼓励发展多种方式、多种类型能源的城市供热,积极采用地源热泵、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,扶持发展新型供热管理模式,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参与供热经营管理。对成熟的新型供热技术,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,缓解供热能源紧张局面。

  五、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,努力降低供热成本

  (一)改进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。供热企业是保障冬季供热采暖的责任主体,必须强化管理,节约挖潜,降耗增效。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确保供热高效运转。根据国家定额标准,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,有计划地裁撤冗员,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、能效考评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,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。狠抓岗位培训,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技能。

  (二)大力开展供热节能技术改造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耗能的供热设备,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设备,对供热设施进行技术改造,提高供热系统能源利用效率。推广应用汽轮机低真空改造循环水供暖、烟气余热利用等技术,回收利用废热、余热;将蒸汽供热采暖管网改为热水管网,降低供热网损;应用先进的保温技术,提高管网保温性能;应用高效换热器、变频循环水泵、气候补偿装置等节能技术设备,提高换热、输送效率。对使用期限15年以上的供热管网,要制订保温节能改造计划,确保及时改造。

  (三)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。供热企业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,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,做到新建小区都能集中供热。尚未实行集中供热的市、县,要加快建设进度;已经实行的,要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规模。到2010年底,实现全省所有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全覆盖,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%以上,到2015年达到65%以上。

  (四)提高供热服务水平。供热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,严格遵照国家、省有关规范和标准向用户供热,确保用户室内温度符合要求。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,公布监督举报电话,开通服务热线并坚持24小时值守,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。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服务质量评价体系,严格规范供热服务行为。

  六、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,提高供热保障能力

  (一)充分发挥供热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。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99号),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,加快组织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,推进供热专项规划全覆盖。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、县,2009年7月1日前必须编制完成。供热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,必须严格实施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,确需变更的,必须履行法定程序。

  (二)强化供热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。任何单位组织建设的集中供热工程,必须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方可按程序申请工程建设。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集中供热工程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,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,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。对采用地源热泵、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热的工程建设,要一并纳入管理,做到规范、有序发展。

  (三)强化供热经营企业许可管理。凡是从事供热经营的,必须取得供热经营许可。对获得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,市、县政府可依法授予其在一定区域范围和一定时限内的特许经营权。

  七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严格实行供热责任制

  城市供热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,事关全局,事关民生,事关社会和谐稳定。做好城市供热工作、确保群众冬季采暖,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,必须实行政府负责制。市长、县长是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。要逐级建立领导责任制,明确责任,明确要求,对于因领导或工作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各级发展改革、经贸、财政、建设(市政公用)、交通、环保、地税、物价等部门,要认真履行职责,密切配合,通力协作,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,促进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山东省人民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九月九日